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温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印发,我市将定期公布“黑名单”。上榜“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整改不力或再有违法行为的,会被依法从重处理。
被“拉黑”后,企业除了要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外,还会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被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要求;每季度要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消3年内(含被列入“黑名单”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及被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产品3年内(含被列入“黑名单”当年度)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上了“黑名单”,整改好了以后怎么办?根据该办法规定,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首次公布日期为准。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核查确实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这13类行为的,公布撤销黑名单管理。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首份温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很快会公布,具体日期尚未确定。
温都记者 吕进科
《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13类
违法违规行为要上“黑名单”,其中包括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禁限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及经营、销售同一系列变质、过期食品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抽检,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县(市、区)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发生一次严重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经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其他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