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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查办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案件

2017-11-27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今年8月,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收到线索:市区振兴路一家建材经营店,经营户在网上非法销售减肥药!大队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建材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建材经营户叶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盒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17年6月、保质期24个月、生产规格纯中药瘦身胶囊80粒、批准字号(豫470104)卫食准字2017第N203号”等字样。现场共发现(1)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黑金盒包装)240盒、(2)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黑金盒包装)空盒1074盒、(3)散装胶囊21.71kg、(4)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白色瓶装)228瓶、(5)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纯黑纸盒450只、(6)瓶盖476只、(7)空瓶(白色)200个,当场予以扣押。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黑金盒包装)及白色散装胶囊中含有酚酞、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瓶装)中含有西布曲明,而“酚酞”“西布曲明”等药物是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如果服用含有“酚酞”成分的减肥药,有可能会产生心跳过速、频繁失眠、头痛、精神恍惚等严重的后果,长期使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很可能是不可逆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当事人销售的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黑金盒包装)及白色散装胶囊中含有酚酞、纤姿美纯中药减肥胶囊(瓶装)中含有西布曲明,属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此案已经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后续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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